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初132号
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2套房屋不动产,价值总计约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吉林银行四平中央东路支行,账号为07010120103001XXXX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1666号四平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花园1号楼、2号楼、5号楼、6号楼共32套房屋所有权:
1.1号楼1套住宅:1号楼3单元XXXX室、面积89.54平方米住宅。
2.2号楼5套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88.***平方米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87.77平方米住宅;2单元XXXX室,面积87.77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87.77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88.***平方米住宅。
3.5号楼3套商网、7套住宅:XXX室,面积107.35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45.4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06.24平方米商网;1单元XXXX室,面积80.24平方米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58.76平方米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88.83平方米住宅;2单元XXXX室,面积90.13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88.83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80.24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58.76平方米住宅。
4.6号楼9套商网、7套住宅:XXX室,面积107.0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43.84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95.94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69.34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56.6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56.6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56.6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56.66平方米商网;XXX室,面积130.65平方米商网;1单元XXXX室,面积80.41平方米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58.89平方米住宅;1单元XXXX室,面积89.02平方米住宅;2单元XXXX室,面积90.33平方米住宅;2单元XXXX室,面积90.33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90.33平方米住宅;3单元XXXX室,面积91.15平方米住宅。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