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976号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75118446,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297G,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2020)川1521刑初39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对案涉财产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依法对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网签备案登记**名下)所有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房产处置过程中,因其余大量案涉财产情况模糊,本案应依法先行终结执行,待将其余案涉财产查清达到处置条件后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3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咏生 审 判 员 **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