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工程款84744元和保证金10000元合计94744元;2、**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计算);3、案件受理费25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彬工程款84744元、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合计100025元;2、付款方式: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底前支付15025元;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10000元;自2022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不少于5000元,在2022年12月底前付清100025元;3、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以上协议内容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义务,申请执行人**彬可以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并启动拍卖被执行**已被查封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