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989号 案外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案外人:***,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振兴南***楼/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刘韬,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恰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龙润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投资公司)、***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寅吾公司)、***、刘韬、**、***、**、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金辉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商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车位(以下简称争议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2年4月7日,其与怡安投资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车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争议车位至今,故请求解除对争议车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工投公司诉蓝天公司、怡安龙润公司、怡安投资公司、寅吾公司、***、刘韬、**、***、**、怡安金辉公司、怡安商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工投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川01执保6号执行裁定,与本案有关的事项为:“二、……查封怡安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车位,以及4幢-1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案争议车位在上述查封范围内。2018年6月11日,本案就上述案件作出(2017)川0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因蓝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川01执2301号。202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8)川01执2301号之八十九执行裁定续查封上述房屋。前述查封均系轮候查封。 以上事实,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簿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2018)川01执2301号之八十九执行裁定对争议车位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查封之法律效力。案外人**、***所提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