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彬,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公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彬与***、**、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川152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XXX号X幢X**X号【不动产权证号:(20XX)第008XX8号】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继续查封,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