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435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川152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立案执行**彬申请执行***、**、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工程欠款84744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94744元;2.支付垫交的案件爱理费2562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支付案款事宜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执3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