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1578号
原告:***,女,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生于1987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
被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郎 桔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