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恢60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强裕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上饶市枫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上饶市枫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引浆村石壁底、A幢、B幢、C幢的房地产,经分配清偿本案债务4044941元、诉讼费175959元、执行费87161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各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