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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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小长坑村铁炉头西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5490708X。
法定代表人:胡成业。
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新世纪广场2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81325。
法定代表人:夏荣鑫。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3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1977.5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7日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80元、执行费63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信息,但车辆出厂时间为1996年,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合计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志法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章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