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05执恢553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应月仙、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晓枫、王建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应月仙、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晓枫、王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商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5)杭拱执民字第198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款项,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