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2执恢2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浙0602执3447号,于2020年03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一棉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炳荣、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绍兴金炎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一棉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炳荣、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相应债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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