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恢5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芝娥、湖南省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芝娥已履行60万元,对于剩余债务对王芝娥、湖南省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将继续执行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