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4民初4190号
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89号A栋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龚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望丛中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阳光机电一体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文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