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钧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14执恢7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钧泰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9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钧泰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职权恢复执行该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的的土地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9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