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淳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064号
申请人:四川淳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均,系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系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施倩。
被申请人: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阳。
申请人四川淳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淳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惠园支行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淳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惠园支行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