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林,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佳芃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佳芃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8962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成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