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号民初2298号
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娄家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91330621789652048R。
法定代表人:杨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民、潘江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1幢2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91330602145889066Y。
法定代表人:胡国方。
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现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