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1幢21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588906-6。
法定代表人胡国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9254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在帐号:33×××35#钞存款85.3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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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