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2民初7561号
原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1幢2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89066Y。
法定代表人:胡国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明,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051号8幢2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JL156。
法定代表人:汪春平。
被告: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112902。
法定代表人:汪春平。
原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壹零伍壹公司)、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支付给原告诚信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21561元,支付利息430000元,合计1351561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92156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算支付;二、判令被告绍钦公司对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支付给原告诚信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21561元,支付利息430000元,合计1351561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92156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另行计算支付。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原告诚信公司与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城东1051文化产业园区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至2017年8月31日,工程报价17715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并按约完成合同要求的施工内容。然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2020年1月23日,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尚欠原告工程款921561元,该款于2020年8月23日付清,同时承诺支付利息43万元。被告绍钦公司自愿对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因两被告未能按约付款,遂成讼。
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绍钦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原告诚信公司(乙方)与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1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城东1051文化产业园区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工程报价为1771561元。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月23日,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由贵公司施工的我司双面街立面改造工程,因我司资金紧张相欠,尚需付给贵司工程款计人民币921561元,现我司承诺上述款项在2020年8月23日前付给贵司。基于上述款项,在2017年9月1日—2020年8月23日期间的应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3万元,也一并承诺于2020年8月23日前付清。以上两笔款项,也会根据我司资金使用情况,按平均比例分月逐笔支付,直至在2020年8月23日前全部付清。同时,被告绍钦公司在该《还款承诺书》担保单位处盖章。此后二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1份、还款承诺书1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证明内容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诚信公司与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21561元及该工程款的利息430000元,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承诺于2020年8月23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为此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2020年8月23日前的利息,符合该还款承诺书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8月24日起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绍钦公司在《还款承诺书》担保单位处盖章确认,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绍钦公司对被告尚壹零伍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1561元及利息430000元,合计1351561元,并支付本金921561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2元,由被告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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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