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绍兴**海鸿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10385号 原告:绍兴**海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道镜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05879354。 法定代表人:沈坤芳。 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金大厦1幢2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8906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海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海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依法减半收取25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