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民初459号之一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0MJ1B,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67173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一号楼第二层223、224、225、226号。
法定代表人:雍秋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远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柴衷路
书 记 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