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安启鑫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10民初3372号
原告:重庆安启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自贡坤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山西万丞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第三人:泸州恒大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重庆安启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贡坤权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万丞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恒大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泸州恒大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重庆安启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654396.9元及利息(利息以65439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1年10月22日通过背书转让从山西云海承科贸有限公司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泸州恒大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54396.9元,出票日期2021年1月27日,到期日2021年10月26日,汇票连续背书,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第三人泸州恒大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避免因分别审理执行给该公司债务处理带来被动,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相关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晨
书 记 员     荣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