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750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一号楼第二层223、224、22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6602671736。

法定代表人:宋华杰。

被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赖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