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750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一号楼第二层223、224、22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6602671736。
法定代表人:宋华杰。
被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赖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