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0526号 原告:**,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39N。 负责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一号楼第二层223、224、225、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6717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被告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6.86元,减半收取5603.43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82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