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蜀秀东街水都豪庭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721129。
法定代表人:赵明。
被执行人:周小兵,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与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03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均有抵押;在遂宁物流港等地承建了工程项目,但工程项目尚未审计结算。被执行人涉案众多需要统一处置,故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