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50号
原告: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54年5月3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