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751丹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芳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0751号
原告:丹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5181187R,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新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佟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辉,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1XM,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丹阳市芳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41564734。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芳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丹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丹阳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汤春迩
人民陪审员  丁文华
人民陪审员  戎金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