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1号
申请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1XM,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黄文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芳芳
书 记 员 毛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