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1993号
原告:唐亦峰,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丹阳市。
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1XM。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西。
原告唐亦峰与被告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唐亦峰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亦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