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42241-X,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丹宏光学镜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9675-0,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永盛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丹宏光学镜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丹吕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