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4375号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263308N。
投资人:王绍玉
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明综合市场甲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710R。
法定代表人:潘春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诉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