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45号

原告:**1,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现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现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房7栋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56号正黄金域国际7栋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熊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杜庄乡土井村。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原告**1诉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熊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1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1元,减半收取5175.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康刚仁

人民陪审员 肖婧芳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