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4民初138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房7栋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外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三间门面并赔偿损失等,***、***诉求的门面与本案诉争房产处于同一楼盘,2017年9月,本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10月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仍不服二审判决,现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案件争议标的与本案诉争标的处于同一楼盘,为保证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谨性,本案益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后再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