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4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安徽省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计2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