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429号
原告:蚌埠江淮水下技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X1035107。
投资人:**,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0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江淮水下技术中心与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蚌埠江淮水下技术中心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江淮水下技术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江淮水下技术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