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627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28号1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089069660C。
法定代表人:周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323号1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昌小区34幢1-2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11522690X。
负责人:陈波,总经理。
第三人: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988XB。
法定代表人:吕广敏,经理。
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连天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