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德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J10M5H。
法定代表人匡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德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无锡市德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08622.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7元,由无锡市德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01元,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28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果如下:
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5××**的车辆,该车辆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经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本案执行标的额416809.13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晓
书 记 员 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