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天津***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画社,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佟楼三合里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岳,单位社长。
上诉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画社以及原审被告天津汇鑫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美玉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铎臻
附本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