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79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周转房大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和,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索镇西块埠头村南街20号。
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茜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