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075号
申请人: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无锡市经开区太湖新城梁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0MB01648493。
法定代表人:窦礼念,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鸿亮,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鼎云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481号。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对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31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供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