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288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23号1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承聪,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78662237。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兵,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菊,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9.06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