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914号

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23号1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309F。

法定代表人:吴荣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忠,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跃,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