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567号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欣业包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17T93。
法定代表人:吴兴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刘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灌东路**用代码:91510124206963865H。
法定代表人:莫永彪,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99元,由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