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411号
原告: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7层2单元8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莫永彪,董事长。
原告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诚佳发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七局成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诚佳发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06元,由北京信诚佳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花桂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金锋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