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1749号之二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欣业包装5栋1-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39.5元,由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