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健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4号 原告:四川健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13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健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健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4.18元,减半收取4767.09元,由原告四川健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