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484号
申请人:***,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梁黎,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顺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中段393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梁黎、被申请人重庆顺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了保全费,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75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黎、被申请人重庆顺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