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315号 申请人: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17号8-2。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渔,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7.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7.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