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解除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3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众创空间17号8-2。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渔,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 宁波明州地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云0103财保3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7.1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对应的诉讼案件已撤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2,167.1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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