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361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579元,减半收取计187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长伟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